森林法處罰條例細則52條
目前沒有關于被命名為“森林法處罰條例”的法規,在《森林法》中有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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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下級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罰。
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需要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內容是什么?
(一)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總結: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40條的規定制定和發布。它對森林資源的范圍、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確定 *** 、占有國有林地的管理辦法、護林組織的建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請和核發、違反森林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全國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30%,山區、丘陵區、平原區一般應分別達到70%、40%、10%以上的標準。

我要辦林業資質,需要什么
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丁級僅限于基層林業組織申辦(一般指事業單位),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 ,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不多于10%。丙級單位中級工程師 5 人,可聘用中級職稱人員 2 人(含 退休人員 1 人) 聘用 *** 技術人員需要提供該技術人員原單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創業的協議或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
(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復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員工勞動合同以及社保(6個月社保流水);
(七)辦公場地租賃合同或者場地房產證明
對于難點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間給符合條件的人員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資料,而且后續還不能斷開,中途符合條件的人員離職就會缺少符合條件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每年申報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審批時長6個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為林業資質審批流程比較長,而且每年就申報一次,想要辦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時間,提前準備好基本材料。
林業設計資質如何申請?
申請資質要想一步到位,在完全不了解資質的情況下,是不切實際的。要想一步到位申請辦下林業資質。需要找專業的代辦機構。要找辦理經驗豐富,并且確實是辦理過林業資質的機構。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才能一定程度上節省大量時間去做業務上的事情。
下面我們來聊聊林業資質辦理的一些申報須知: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
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
技術人員不少于 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 10%。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
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 3 人以上。
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
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申請丁級資質僅限于基層林業組
織。
申請材料
(二)首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復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 協會繼續教育結業
證書(沒有可不提供)的復印件;
6.企業法人單位提供其與技術人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
復印件(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
和單位為技術人員繳納連續 6 個月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復印
件(包括參保單位名稱及公章、繳費人員姓名及社會保險號、社保
部門有效印章),必要時協會可要求申報單位提供社會保險管理網站
的操作截屏或視頻資料;事業法人單位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并加
蓋公章的在編技術人員的人事證明材料原件,如屬外聘人員還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材料;
7.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產權的須出具產權證復印件。租用或借
用,須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
印件;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只須提交第
1、5、6、7 項;
申請丁級(僅限于基層林業組織)資質的只須填寫《林業調查
規劃設計資質申請表》,并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職
稱證書的復印件。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標準
法律分析: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工序要求和質量標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一般應當經過覆蓋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蓋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層的,應當徹底清除再覆土。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針對建設、采石、采砂、采土、采礦、開墾等毀壞林地的不同類型,參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中的“損毀土地復墾質量要求”,分別確定相應工序要求。恢復后的林地土壤質量和生產力水平不低于該標準中對應區域、對應類型林地的復墾質量控制標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提高有關指標的標準或者補充部分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罰。
林地許可的辦理程序是怎樣的林地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證明材料
林地許可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在市政務中心導辦臺抽號后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到林業局窗口申報材料。窗口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后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審核申報資料; 3、組織現場查驗; 4、首席代表簽署審核意見,報領導簽發; 5、申請人繳納費用; 5、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在林業局窗口領取上報文件。 二、申報材料 1、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關于占用林地的申請 2、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3、計劃部門的立項批復(大型項目要有初步設計批復) 4、被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5、占用林地協議(如實填寫林地、林木補償費用及 安置補助費 ) 6、符合省林業廳規定的林業設計資質等級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編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7、占用征用國有林地應出具該國有單位關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場職工大會記錄和職工簽名材料,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資產評估報告 ;占用征用集體林地的,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記錄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簽字材料 8、建設單位應出具法人證明,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單位出具采、探礦許可證 9、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植被恢復費收繳票據 10、現場勘驗報告和植被恢復措施,植被恢復措施要落實到山頭地塊 11、涉及污染的建設項目要提供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 12、若屬 非法占用林地 補辦手續,要提交《 處罰決定書 》和有關罰款票據 三、法定期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14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最新中華人共和國森林法
頒布日期】2005-9-7
【實施日期】2005-9-7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經營管理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林業工作。區、縣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對基層林業生產經營實施組織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貫徹國家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增加對林業建設投入,加大力度重點發展公益林業,推動生態建設,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植樹造林,加強森林保護和管理,保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公益林業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 *** 投資為主,吸收社會力量共同建設責令恢復林業資質申請;商品林業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 *** 給予必要扶持。
第六條 鼓勵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林業建設,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對造林綠化、保護森林資源和林業科學研究及推廣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權管理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國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于國家;單位和個人營造的林木,其所有權屬于營造單位和個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有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營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于承包方,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在國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歸國家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確定所有權。
(四)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合作營造的林木,為合作各方共有。
(五)農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其所有權屬于個人。
第十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 ,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流轉的,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區、縣人民 *** 核發林權證書,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林權證書是該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本區、縣范圍內的,由區、縣人民 *** 處理;跨區、縣的,由市人民 *** 處理;與外省、市之間的爭議,由市人民 *** 與有關省、市人民 *** 協商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由當地區、縣人民 *** 處理。
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確權資料。
當事人對人民 *** 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變動有爭議的林地,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植樹造林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確定森林覆蓋率目標,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進行造林綠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五條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線、湖泊水庫周圍、公路鐵路兩側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區,應當分別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沿海防護林、護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條 造林綠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負責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造林。
(二)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學校和其他單位管理范圍內適宜造林的土地,由該單位負責造林。
(三)農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農村村民負責造林。
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應當簽訂合同。違反合同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公益林建設必須遵守全面質量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程,規范管理制度,對造林規劃和設計、種苗準備、整地栽植、撫育管護等主要工序實施全過程管理,重點工程還應當推行招投標和監理制度,確保造林質量與成效。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植樹造林加強指導和監督,組織檢查驗收,核實造林和成林面積。對未完成植樹造林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責令限期完成。
實行造林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森林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森林資源清查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和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在市人民 *** 的統一領導下,每五年組織一次全市森林資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撤銷、合并、改變隸屬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臨時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二十公頃以上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不足五公頃,其他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不足二十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不足二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應當歸還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到期不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征用、占用林地應當支付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按照市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支付的人員安置補助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占用林地的補償,按照用地單位與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五章 森林保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單位訂立護林公約。
國有林場和有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護林員,并落實管護責任制。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檢查森林火災隱患,維護林業管理秩序;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提請當地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鄉、鎮人民 *** 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護林聯防組織,負責聯防區的護林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工作。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首長區域負責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隊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森林公安機關。
林政管理機構、森林公安機關和森林植物檢疫站,根據國家規定的權限,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其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病蟲害,應當及時進行防治,并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組織除治;發生危險性檢疫病蟲害時,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發生疫情的地區設立臨時性森林病蟲害檢疫檢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森林植物的補充檢疫對象,并負責對森林植物進行檢疫。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域內砍柴、放牧。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山區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封山育林區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批準:
(一)申請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權屬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對森林無明顯破壞;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備符合規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請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數量未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第二十九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明。
運輸森林植物及其林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苗木、林木種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憑木材運輸證明和檢疫證書辦理承運、郵寄手續。林業執法人員可以進入車站、港口、機場、貨場進行檢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條 森林和林木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采伐。
國家批準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額,由市人民 *** 下達到區、縣人民 *** 和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人工商品林實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經營、持續利用的原則,由經營者依法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額。
達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模的人工商品林經營者,可以單獨編制年采伐限額。
第三十二條 在采伐限額編制單位內,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額本年節余需要結轉下年使用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批準:
(一)本年度未出現濫伐林木行為;
(二)具備符合規定的更新造林計劃。
第三十三條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額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條 采伐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證采伐。農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負責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不得超過市人民 *** 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負責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必須使用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林木采伐實行分級分類審批制度。對公益林必須加強保護,嚴格管理,其采伐實行分級審批,具體權限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人工商品林,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林木經營者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依法審批。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木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別由鐵路、公路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一級河道護堤、護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屬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范圍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范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委托進行審批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委托要求,并接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接受委托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林木的更新采伐進行審批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和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響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對采伐后容易發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態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木采伐實行伐前勘察核實、伐中監督采伐、伐后驗收更新。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采伐限額管理、采伐審批和采伐許可證發放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公益林業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各級人民 *** 的財政預算,并予以優先安排。
商品林的營造和管理費用,以經營者的投入為主,各級人民 *** 應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導。
第三十九條 按照國家對林業實行的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金融機構和林業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貸款期限, *** 視情況實行財政貼息。林業經營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貸款。
第四十條 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全部返還林業生產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建立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根據國務院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森林火災消防、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業執法和森林資源的清查、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處罰,由區、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護林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穿著公務制服,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林區的范圍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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