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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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質量,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莊整治規劃是村莊規劃廣泛應用的重要類型之一,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村莊整治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在村莊內予以公示,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批準的村莊整治規劃應在村莊內予以公布。
第五條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人員應熟悉農村情況。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以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治理村莊環境、提升村莊風貌為主要任務。
第七條 尊重現有格局。在村莊現有布局和格局基礎上,改善村民生活條件和環境,保持鄉村特色,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方便村民生產,慎砍樹、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貪大求洋。
第八條 注重深入調查。采取實地踏勘、入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了解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第九條 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村民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求和村莊建設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針對問題開展規劃編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條 保障村民參與。尊重村民意愿,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在規劃調研、編制等各個環節充分征詢村民意見,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規劃成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全過程,避免大包大攬。
第三章 編制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要按依次推進、分步實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規劃內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在此基礎上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按照建設美麗宜居村莊的要求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在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村莊安全防災整治:分析村莊內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提出排除隱患的目標、階段和工程措施,明確防護要求,劃定防護范圍;提出預防各類災害的措施和建設要求,劃定洪水淹沒范圍、山體滑坡等災害影響區域;明確村莊內避災疏散通道和場地的設置位置、范圍,并提出建設要求;劃定消防通道,明確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災害應急反應機制。
(二)農房改造:提出既有農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舊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風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設計指引。
(三)生活給水設施整治:合理確定給水方式、供水規模,提出水源保護要求,劃定水源保護范圍;確定輸配水管道敷設方式、走向、管徑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提出現有道路設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確定村內道路的`選線、斷面形式、路面寬度和材質、坡度、邊坡護坡形式;確定道路及地塊的豎向標高;提出停車方案及整治措施;確定道路照明方式、桿線架設位置;確定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位置;確定公交站點的位置。
第十三條 在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整治:確定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方式;引導分類利用,鼓勵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實現就地減量;對露天糞坑、雜物亂堆、破敗空心房、廢棄住宅、閑置宅基地及閑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確定秸稈等雜物、農機具堆放區域;提出畜禽養殖的廢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內閑散荒廢地以及現有坑塘水體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確牲口房等農用附屬設施用房建設要求。
(二)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確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導排系統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整治、建設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及建議;確定各類排水管線、溝渠的走向,確定管徑、溝渠橫斷面尺寸等工程建設要求;雨污合流的村莊應確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區可考慮雨污合流系統。
(三)廁所整治: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戶廁及公共廁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標準;確定衛生廁所的類型、建造和衛生管理要求。
(四)電桿線路整治:提出現狀電力電信桿線整治方案;提出新增電力電信桿線的走向及線路布設方式。
(五)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合理確定村委會、幼兒園、小學、衛生站、敬老院、文體活動場所和宗教殯葬等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布局形式;確定小賣部、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
(六)村莊節能改造:確定村莊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熱水等方面的清潔能源種類;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節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區村莊應明確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 在提升村莊風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莊風貌整治:挖掘傳統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莊環境綠化美化措施;確定溝渠水塘、壕溝寨墻、堤壩橋涵、石階鋪地、碼頭駁岸等的整治方案;確定本地綠化植物種類;劃定綠地范圍;提出村口、公共活動空間、主要街巷等重要節點的景觀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廣場、大草坪等城市建設方式。
(二)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保護:提出村莊歷史文化、鄉土特色和景觀風貌保護方案;確定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確定村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案。防止拆舊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提出農村生產性設施和環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項目庫,明確項目規模、建設要求和建設時序。
第十七條 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鼓勵規劃編制單位與村民共同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防止重整治建設、輕運營維護管理。
第四章 編制成果
第十八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應滿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實施性,能切實指導村莊建設整治,具體形式和內容可結合地方村莊整治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補充、調整。
第十九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原則上應達到“一圖二表一書”的要求。
第二十條 “一圖”主要包括:
(一)整治規劃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
村莊用地布局方面:明確村莊內各類用地規劃范圍。
安全防災方面:標明地質災害隱患區域范圍、防護范圍、防護要求;河流水體防洪范圍;村內避災疏散道路走向、避災疏散場地的范圍。
給水工程方面:標明給水水源位置、應急備用水源位置、保護范圍;給水設施規模、用地范圍;給水管線走向、管徑、主要控制標高;提供給水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道路整治方面:標明各類道路紅線或路面位置、橫斷面形式、交叉點坐標及標高;路燈及其架設方式;停車場地的位置和范圍。
環境衛生方面:標明環衛設施(垃圾收集點、轉運場、公共廁所等)、集中畜禽飼養場、沼氣池等的位置、規模、用地范圍;提供環衛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排水工程方面:標明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用地范圍;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標高;截流井位置、標高。標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溝渠位置、寬度、主要控制標高;提供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電桿線路整治方面:標明電力、電信線路的走向;電力電信設施的用地范圍。
公共服務設施方面:標明公共活動場所的范圍;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用地范圍。
綠化景觀方面:標明主要街巷、村口、水體及公共活動空間等重要節點的整治范圍;提供重要節點整治示意圖、綠化配置示意圖、地面鋪裝方式示意圖、水體生態護坡、硬質駁岸等的整治示意圖。
文化保護方面:標明重點保護的民房、祠堂、歷史建筑物與構筑物、古樹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劃定保護區的范圍;提供保護要求示意圖。
主要整治項目分布圖:標明整治項目的名稱、位置。
村域設施整治方面:標明村域各生產 *** 設施、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類型、規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標表:包括村莊用地規模、人口規模、戶數、各類用地指標。
(二)整治項目表:包括整治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建設要求、經費概算、總投資量以及實施進度計劃等。
第二十二條 “一書”是指規劃說明書,內容包括:村莊現狀及問題分析,附現狀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整治項目內容和整治措施說明;工程量及投資估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2)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總結等重要文稿;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 *** 、 *** 問政、調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崗位責任制的落實,負責考勤考核等工作;負責編制經費收支計劃、財務報表和按權限審批經費開支等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會和審計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指導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辦理。
(二)人事股(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干部考核、調配和統籌協調人才培訓規劃;負責干部職工年度考核、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干部職工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劃;負責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行政投訴電子監察實施監督工作。
負責局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等工作;組織指導黨員培訓和理論學習、職業道德教育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建設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黨委歸口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
負責組織制(修)定有關規劃建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建設方面法律和法規解釋、清理、匯編、宣傳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考察、上崗發證報審工作;負責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擬訂相關的法律文書;協助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協調處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四)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市場管理股
宣傳貫徹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 *** 況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房地產發展規劃、開發建設量等指標;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申報、晉升級和年檢的初審工作。
負責擬訂住房保障地方規范性文件,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組織編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計劃,擬訂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方案;負責區內居民及住房困難群體的調查工作;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會同國土、財政、房產部門做好區級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
(五)城市規劃股
負責擬訂城市發展戰略及中長遠規劃,擬訂城區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組織審查、報批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報批專項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布局及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和城市測繪的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珠三角城鄉規劃一體化及深莞惠規劃對接工作;負責各類規劃成果和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六)規劃用地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組織編制《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協助對建設用地批辦后的跟蹤管理和用地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七)規劃報建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報建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臨時建(構)筑物的審批;指導和管理建設項目的規劃驗線;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協助對各項規劃建設工程和臨時建(構)筑物批建后的跟蹤監察管理及報建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八)市政規劃股
負責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綜合管線規劃的審查;負責路口開設方案的審查;負責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報建,核發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市政交通、工程管線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市政建設項目有關管線問題的.規劃協調;參與城市道路紅線和市政標高的規劃管理;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在地下管線普查成果的基礎上,參與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負責各類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線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設股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指導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市容、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建設項目的實施與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城建資金和城建項目年度計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填報城市建設有關報表;指導全區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行業實施特許經營制度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設施日常養護作業的市場化工作;負責組織戶外商業廣告場地有償使用權的招標。
(十)燃氣管理股
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管理;負責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制定年度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燃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管理;負責燃氣設施改動許可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和監督工作;負責燃氣安全管理的協調、組織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負責接受燃氣方面的舉報、投訴和燃氣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和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協助組織燃氣行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十一)村鎮規劃建設股
對全區各鎮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擬訂全區各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劃;負責審查、報批全區各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的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報表的統計填報工作;核發各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鎮建設工程的跟蹤管理和規劃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核發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各鎮規劃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負責建筑業企業、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工作,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筑市場管理、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宣貫建筑施工、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建設工程的造價審核和工程標底備案工作;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建筑業企業生產統計報表匯總工作;協助施工專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負責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文件審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動力城市生活污水裝置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協助組織行業內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項目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相關工程項目的實施計劃,制定建設進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招標,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審查;負責組織協調建筑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二、其他事項
調整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與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隸屬關系,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建制劃轉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惠陽區分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 *** 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綜合管理全省的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將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監管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
2.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創新城市管理體制,促進城市居住環境改善。
3.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商品房去庫存,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
4.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
(七)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八)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相關政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省 *** 審批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 *** 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 *** 、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城鎮化綜合協調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山東半島城市群和城鎮密集區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城鎮化發展指導處。
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范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六)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參與擬訂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筑、建設科技及建設領域信息化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筑節能重大項目及試點示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七)建筑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建筑業發展改革和建筑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筑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出省建筑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
(九)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 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范和抗震技術規范;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十)城鄉規劃處(掛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全省城鄉規劃規章制度,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設計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筑保護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督查工作計劃,督導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整改;負責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十一)城市建設處。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城市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掛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指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節水、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線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并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關于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處。
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六)物業管理處。
參與擬訂全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房屋裝飾裝修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指導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范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6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對 *** 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 *** 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對 *** 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于 *** 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后期,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管前期,牽頭組織審查概算方案并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
(三)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業務的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和 *** 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四)關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五)關于節能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省機關事務局在省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能耗監測、統計、公布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全省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工作;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六)關于節約用水。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七)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八)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復議案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監察專員(正處級,一次性使用),不計入處級領導職數總量,2019年年底前核銷。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具體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監察相關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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