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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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新開工項目過多,特別是一些項目開工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加劇了投資增長過快、投資規模過大、低水平重復建設等矛盾,擾亂了投資建設秩序,成為影響經濟穩定運行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 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 *** 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 *** 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和土地供應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項目,要積極給予指導和支持,盡快辦理各項手續,主動幫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堅決貫徹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引導投資向國家鼓勵的產業和地區傾斜,加大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扶持力度,推動投資結構優化升級,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要切實加強投資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各類投資主體依法投資建設,營造和維護正常的投資建設秩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不斷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定規劃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的城市
法定規劃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的城市有哈爾濱,惠州等
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經驗。
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與專家評審意見、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共同作為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報批依據。
第三方技術審查主要依據為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管理辦法,其它相關依據與所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依據相同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各類建設活動。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第四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實現風景名勝資源的永續利用。第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 ***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負責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由同時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九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界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范圍邊界,根據需要劃定外圍保護地帶;
(二)明確風景名勝資源的類型和特色,評價資源價值和等級;
(三)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定位;
(四)提出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發展目標,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建設用地控制規模、旅游床位控制規模等;
(五)確定功能分區,提出基礎設施、游覽服務、風景游賞、居民點的空間布局;
(六)劃定分級保護范圍,提出分級保護規定;明確禁止建設和限制建設的范圍,提出開發利用強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風景名勝資源專項保護措施和生態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七)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提出建設行為引導控制和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確定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提出詳細規劃編制應當遵從的重要控制指標或者要求;
(八)編制游賞、設施、居民點協調、相關規劃協調等專項規劃。第十一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自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批準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第十二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主要入口區、游覽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區等涉及較多建設活動的區域應當編制詳細規劃。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規劃范圍和規劃區域的定位,分析總體規劃相關要求;
(二)確定規劃目標,提出發展控制規模;
(三)評價規劃范圍的資源、環境和用地條件,確定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的范圍邊界;
(四)提出建設用地范圍內各地塊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給排水與水環境等控制指標及建筑形式、體量、風貌、色彩等設計要求;明確重要項目選址、布局、規模、高度等建設控制要求,對重要建(構)筑物的景觀視線影響進行分析,提出設計方案引導措施;
(五)編制綜合設施、游賞組織、居民點建設引導、土地利用協調等專項規劃。第十三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下列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纜車、鐵路、水庫、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二)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住宿療養設施;
(三)大型文化、體育和游樂設施;
(四)其他與核心景區資源、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第十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遙感影像圖,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專題論證材料、專家評審意見、公示情況等,應當納入基礎資料匯編。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國土空間規劃資質代替城鄉規劃資質
為深入貫徹落實《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審核意見,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資質管理,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我部正加快研究出臺新時期的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新規定出臺前,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資質暫不作強制要求,原有規劃資質可作為參考。
法律依據:
《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二、規范規劃編制審批
(一)嚴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批國土空間規劃,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行編制審批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不再出臺不符合新發展理念和“多規合一”要求的空間規劃類標準規范。
(二)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編”“審”分離機制。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規劃審查應充分發揮規劃委員會的作用,實行參編單位專家回避制度,推動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
(三)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不得違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審核意見他各類規劃,不得以其他規劃替代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規劃審批依據。
(四)規劃修改必須嚴格落實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調查研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不得以城市設計、工程設計或建設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規劃、違規變更規劃條件。
三、嚴格規劃許可管理
(一)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規劃許可、搞“特事特辦”。
(二)嚴格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展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必須兩人以上現場審核并全過程記錄,核實結果應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無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農村地區要有序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和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加強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禁借農用地流轉、土地整治等名義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堅決杜絕集體土地失管失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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