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甲、乙、丙級資質分別承接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1.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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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三、刪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三項。四、刪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附件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之一條之一項。五、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七項。

將第十條之一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六項。

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六、刪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九條第五項。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工程招標 *** 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 *** 資格”。

將第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八)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七、刪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之一項。

刪除第二十七條之一項。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將第七條第二項甲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以及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的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條中的“注冊資本”修改為“資產”。十、刪除《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十二、刪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第五項。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十三、刪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十條之一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國土空間規劃資質代替城鄉規劃資質

為深入貫徹落實《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資質管理,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我部正加快研究出臺新時期的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新規定出臺前,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資質暫不作強制要求,原有規劃資質可作為參考。

法律依據:

《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二、規范規劃編制審批

(一)嚴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批國土空間規劃,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行編制審批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不再出臺不符合新發展理念和“多規合一”要求的空間規劃類標準規范。

(二)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編”“審”分離機制。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規劃審查應充分發揮規劃委員會的作用,實行參編單位專家回避制度,推動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

(三)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不得違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審批其他各類規劃,不得以其他規劃替代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規劃審批依據。

(四)規劃修改必須嚴格落實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調查研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不得以城市設計、工程設計或建設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規劃、違規變更規劃條件。

三、嚴格規劃許可管理

(一)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規劃許可、搞“特事特辦”。

(二)嚴格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展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必須兩人以上現場審核并全過程記錄,核實結果應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無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農村地區要有序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和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加強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禁借農用地流轉、土地整治等名義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堅決杜絕集體土地失管失控現象。

甲級城市規劃資質是什么?甲級、乙級城市規劃資質各是什么?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的不少于4人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具有其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新辦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丙級資質有哪些流程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的范圍不受限制。

2.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