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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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以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資質證書中注明‘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除外?!?/p>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深圳市境外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展外向型經濟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現根據國務院、省 *** 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是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根據外經貿部實施市場多元化的戰略,廣東省二十年趕超“亞洲四小龍”的宏偉規劃和把深圳建成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的戰略目標,發揮深圳特殊的地理優勢,抓住“九七”香港回歸的有利時機,抓緊與國際市場對接,利用港澳、發展深圳,引導企業走向世界。以骨干企業為龍頭,以產品銷售為主導,在鞏固和發展傳統市場的基礎上,大力開拓新的市場,擴大深圳產品、技術、勞務的輸出,爭取在“九五”期間,形成以特區為大本營、以香港為橋頭堡、以國內生產基地為大后方,“三點一線”,向各大洲輻射的聯通國際市場的銷售 *** ,加快特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區屬國有企業,在中國境外(含港、澳地區)從事制造、商業、貿易、物業、儲運、旅游、金融、保險等經濟活動的全資公司、合資公司、合作公司、股份公司和貿易代表機構。第四條 市 *** 在境外設立的一級企業的法人代表和領導班子的考核和任免管理、國有企業派往境外人員的政審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境外企業的設立審批和宏觀管理,包括調查研究、制訂政策、協調服務和統計資料匯總由市貿易發展局負責。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由國內投資的母公司或資產經營公司負責。第二章 境外企業的設立審批第五條 凡在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進出口權的市直屬企業和駐深的集團(總)公司,有經營能力和專門人才的,可申請設立境外企業。上述企業的子公司和所屬二級以下公司不準設立境外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在境外設立公司。第六條 境外企業的設立,可以采取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形式,注冊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他形式,不得以“無限責任公司”形式和個人名義辦理注冊登記。第七條 對境外企業的開辦、追加投資和分立,要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申報審批前須經過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資產經營公司)審查同意,并提供可行性報告、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有關材料,報市貿易發展局審批。程序如下:

1、我方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的境外(不含港澳地區)企業,由市貿易發展局征求我駐外使(領)館意見并獲同意后經市長審批貿發局行文,報經貿部備案;我市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含一百萬美元)的境外(不含港澳地區)企業,由市貿易發展局審核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意見后,經市長簽發,報經貿部審批。

2、在港澳地區設立境外企業,由市貿易發展局審核后,由市長簽發,經省 *** 轉報經貿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批。

3、已批準開辦的境外企業如因業務發展需要,在所在國或第三國(均不含港澳地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原審批機關審批。

4、已批準開辦的境外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參股其他港澳企業,如參股金額不超過三千萬港元,或參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不需要從國內匯出資金或由國內提供擔保的,由市貿易發展局報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審批;否則仍按本條第2款辦理。

5、已批準開辦的境外企業因發展工程承包和房地產業務的需要,在港澳地區成立一次性項目公司,如所需資金在境外自籌,且不需要國內提供擔保,也不需要從內地派出人員的,由市貿易發展局報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審批;否則仍按本條第2款辦理。第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二級企業,原則上不準再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也不準與別的企業搞境外聯營企業,特殊需要的須經市貿發局審批。第三章 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第九條 境外企業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國內投資者對所屬境外企業行使投資者監督、管理職能。第十條 改革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允許派駐境外企業員工在本企業參股;實行境外企業管理人員風險抵押承包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等經營管理方式。第十一條 調整境外企業的組織結構,抓好境外企業經營班子的建設,建立起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符合當地法規的、內部約束機制健全的企業。第十二條 改革境外企業員工的分配制度。實行薪金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的分配制度,改革薪金結構,變暗補為明補,提高發放的透明度。

南昌市關于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推動我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 暫行條例》、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南昌市城區規劃范圍內(65平方公里)投資開發房地產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開發地點在南昌市城市規劃范圍以外的,由各縣、區 *** 和昌北開放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本級權限范圍內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境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是指中外合資開發企業、中外合作開發企業和外商獨資開發企業。第四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凡準備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須按以下程序先申請成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

(一)持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報市招商局審批,取得批準證書;

(二)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權限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后,取得資質證書;

(三)在市招商局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六條 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通過協議、投標、競買等方式,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下列情況辦理手續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擬定方案,并按規定權限報經批準后,代表市 *** 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簽訂合同,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 ***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 *** 的,還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第七條 開發用地涉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征歸國有后,再提供給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使用。第八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須向市規劃、土地部門分別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九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第六、八條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可依照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對已開發的房地產,可依法進行 *** 、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經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進行 *** 、出租和抵押時,必須按本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已開發的房地產,向境內銷售、出租的,其價格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因素自主決定,并報市土地、房產和物價部門備案;向境外銷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主決定。第十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按30%的稅率依法繳交,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

(二)地方所得稅予以免征;

(三)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如將其所得利潤用于本市房地產開發再投資,且其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稅務部門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四)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筑用材料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本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市政設施配套費(綜合開發費)、人防結建費、道路占用費、商業網點費、地段差價減免55%;白蟻防治費、教育附加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減免30%;土地管理費、普通水面開發費等其他費用(土地使用費除外)均減免50%。

以上各項收費統一由市建委核定,市財政局收取。市財政局對收到的以上各項費用,應每季度結算一次,并逐季轉撥給各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期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