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是什么?
測繪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證明書。測繪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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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內蒙古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2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六條 經國家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接受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自治區重大工程項目和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 *** 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自治區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自治區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五)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盟市級以下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0、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重點城市、工業發展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農牧業開發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潛在的經濟發展區及農牧業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十五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建立全區性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五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界線測繪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六條 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需要有關部門提供界線、土地權屬和房屋產權等資料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七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變更權屬界址線測繪成果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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