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文件管理制度文本,規范測繪活動,建立統一的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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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主城區的測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測繪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應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有效保護、維護測量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基礎測繪第五條 在主城區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重慶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黃海高程系統。
其測繪資質文件管理制度文本他地區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下列基礎測繪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測繪資質文件管理制度文本;
(二)主城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
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基礎測繪規劃,負責測制、更新本地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并建立相應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批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應當把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 *** 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維護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開工前進行放線驗線,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第十二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三條 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測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測繪資質文件管理制度文本: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測繪資質文件管理制度文本;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0修訂)
之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 *** 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同級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應當分別報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第七條 進行基礎測繪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預算編制原則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建立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應當適時更新。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包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在施測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施測,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驗收。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
江蘇省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范測繪市場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 *** 財政列支。第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范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準單位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省基礎測繪計劃以及專業測繪計劃的年度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在施測前一個月內將計劃安排書面告知省測繪管理機構和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單位承接市場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施測前由測繪單位根據下列限額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報送技術設計書。
(一)省級限額
1.國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
2.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100公里以上的線路管線測量。
5.大于以下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編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省、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7.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限額
1.5秒級平面控制測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準測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4.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編制縣(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6.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三)縣級限額
1.10秒級平面控制測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積(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專業測繪的管理限額由省人民 *** 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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